就民众一般性的宪法认识而言,家里有宪法文本和虽没有宪法文本但完整读过的总和占到了70%。
为因应数据化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美国学界和司法判例通过扩张解释隐私,使其在消极意涵之外,同样包含了对个人数据予以控制的积极意义,由此才推导出了信息隐私权的概念。例如:作为主观权利,信息自决权首先具有抵御国家不当搜集、储存、传播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防御权功能,它确保个人对于自身信息的自我决定和自我控制,防止国家借助数据处理技术无限度干预私人生活。
张红:指纹隐私保护:公、私法二元维度,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法上的信息自决权并不认可将单一的个人自治做为权利的终极目标,而是将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价值均纳入了宪法保护视野中。监控国家的风险已提示我们强化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必要,而针对信息权保护的公法研究也应实现从信息公开到信息保护的风向流转。也正因为缺乏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协同考虑,妥当转寰的能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承认了个人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宪法隐私权后,对其他种类的宪法隐私权一直以来都态度保守,这也导致虽然宪法保护是保护隐私的一种重要方式,但这种保护只对特定类型的隐私侵权行为提供救济,在大多数隐私侵权案件中,隐私侵权行为的受害者都不能得到宪法的保护[37]。这一理论有效克服了美国法上宪法隐私权概念的偏狭和弊端,也因此更宜成为我们系统建构公法上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核心和思考基础。
鉴于此,即使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想目标是对所有可以用以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提供普遍广泛的保护,但却不能不加区分地对所有个人信息提供同等强度、同等方式的保障。[20]在该案中,主审法官道格拉斯运用基本权利的晕影理论(Penumbra)[21],从宪法《权利法案》的多项规定中,例如结社权,禁止非法搜查和扣押公民人身、住宅、文件、财产权利,反对强迫犯罪者自证其罪条款,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中导出了宪法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而一些敢于说话、敢于抗争的人,包括一些律师,包括一些学者,包括很多的私有产权的主人,都被很野蛮地对待,这种情况不是减少了,而是更多了,恰恰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的,恰恰都是在一个信息公开,大家什么都知道的这种情况下,就在我们眼前野蛮发生。
各地都是这样,私地包括被经租的房产以及被代管的房产,和一直到1966年都在自由交易的土地,这些事房管部门的人非常清楚的。而最高法回答的意思是,即使是文革后没有再重新确权,这宅院中的空地也应该补偿,说得非常明确,最高法显然是认可文革前的原始地籍图,而且要求按现在的市场价赔偿。这种情况我觉得一直在延续,华女士今天的逻辑很细,她从法理逻辑论述土地被侵夺现象的非理性、不合理,我认为她的工作做得很周到,一步步拿证据来推,然后证明这些程序的不合法。他说讨论中,对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没有什么不同的意见。
但是,私有产权逻辑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社会里很弱,几乎没有用,很少有人想到应该或可以去依据这套逻辑来审查、取舍中国的城市私房政策,更不别说靠华女士展示的那些私房产权证书来捍卫房主的财产权益了。但是从住宅看房屋也是有考虑的。
华女士提到的产权实际上一直是比较清晰的,私人产权一直就是存在的,有大量的物证,像产权的公告、民国时期留下来的地契,还有地籍图,政府的公告。现在已经不是那个时代了,现在你撒一个谎,你有一点谎言,可能十分钟、二十分钟,马上就有人在互联网上揭穿你,我觉得就不要玩这样的把戏了,还是要客观一点,要面对现实。第34条里面,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交什么什么材料,这里面的材料有一条叫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他这么解释: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划拨,包括出让,但是他根本就没有提祖传继承的土地。这些事情还是有进展的,但是多么悲哀啊。
最高法院是回答山西法院的问题,问拆迁的时候院落中间的空地算不算,而且如果空地在文化大革命以后没有得到确权的话。华女士讲到了许崇德回忆录,里面有很多详细的内容,除了她讲的想没收这个手段以外,还有一点,他们为什么说农村要慢一步走,城市要先走?整体上他们的观点是所有土地将来都要归国家,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思路。不是说到了中国的法院不能讲理,而是法院不让你进门,你现在拿五六十年代的产权证是有用的,但是你根本进不了法院的门。这里面我找到了几百页,每一页都有很多产权人,都有地址、姓名,产权是非常清晰的,不是像现在有人说老宅的产权都不清晰了,这种说法根本就不对。
这是南昌市城区的《土地所有权证》,有的城市叫《房地所有权证》,有的叫《土地所有权证》,都是一样的。请张老师再做一下评议。
而且我觉得许崇德所说的是桌面上的,就是我们看到的好象是为公,且不说为公也不可以掠夺私有财产。1号房是谁住,他过世后,由自己的儿子住。
私房主在这种恐怖当中,要不然你就没命了,被迫向各区的房地局交出房地产证,这是那时候的收据。继承的手续是在房地局办理,那时候还没有公证处,就是通过这么一个《房地登记证明书》来办理继承,这就是1965年的继承房地遗产的证明。赵农:最后我也想做一些评论,首先我认为今天华女士展现的很多资料,还是非常可贵的,因为我也做过关于土地方面的研究,今天让我大开眼界。有每家每户的门牌,北京1965年的时候换了门牌,这些是1965年以前的老门牌,对今天来说,新旧门牌的对照是很重要的。刚才张清勇博士提供的材料就很有启发性,对华女士的研究来讲应该说是一种有关社会环境的补充和拓展。1954年宪法特别提到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那是因为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所以立法者才认为有必要提及,要不然根本没有必要提及,保护房屋肯定是连着土地的,没有必要单独提。
福利分房这个词实际上是错误的,那是过去低薪时期的实物工资,但有些人当时被安排在胡同平房里,没有安排楼房式的宿舍,所以相关单位都至今欠着他们的实物工资,改善生活应该从这个途径。当时的主张是什么呢?就是三大改造,因为这个目标非常明确。
大部分的老照片在文化大革命的时候都被烧了,现在留下的不多,我拿出这么两三张来展示一下1966年文革之前北京四合院的生活状态。所以他就是这么一个逻辑,因此才会有82年宪法。
现在是国家出面征收,征收了以后由政府把土地卖给开发商。面对一个觉醒的社会,不能够用原来那种传统的统治方式,继续地治理下去,必须要有所改变,否则这样的权力,它本身也没有可持续性,谢谢。
但是经租既违反宪法,五四宪法里的三大改造对象不包括私人住宅,是针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这里不涉及私人生活资料,因此既违反宪法也背离了意识形态的要求。到了最后,宪法要表决的时候,彭真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做了一个报告,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从我国的现实状况出发,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关于祖宅,刚才说的那第三种土地性质突然不见了,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第27条和第28条不见了。她非常细致地梳理了1949年以来中国关于城市私人房产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演变的,并指出了现行政策与中国原有法律的矛盾。
所以说现在的维权更困难,以前的维权比如说在国有土地条例出台以前,拆迁许可证可以发给开发商,现在开发商已经退出拆迁,现在农民要谈判,城市的业主要谈判,只能是跟政府谈,现在在全国跟政府谈又不统一,有的地方从法律上来讲是政府出面拆迁和征收,但是实际上我做的好几个案子,有企业出现的,政府按法律约定是县级以上法律政府,但是现在有很多都是街道出面。这是2012年广西省北海市归还经租房和代管产的政府公告。
三天后讨论的时候,钱昌道、刘义仁(音)等委员也同意,他们也认为要价太高。而且,我认为,整体上来看,华女士的梳理和阐述逻辑性很强,很有说服力。
根据细则的第34条,在网上都可以看到,城市土地权属来源只留下了出让取得和划拨取得。所以中国产权保护和合同执行,根本上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你说那些高官们就这么随随便便弄出一个什么宪法,坐在那儿说几句,这个国家的整个命运就定下来了。严格来讲我不承认被叫作宪法的宪法,我承认我心目中的宪法。华新民:完全没有认可红卫兵的行为,依然在说征收城乡土地,而征收行为是包含赔偿的。这位主人一方面把自住的房屋画出来,标示出来,而其他那些屋子都编上号,包括违建和经租房,他也写上了具体的情况,1号是怎么回事,哪个是退休了,单位没分房,有的是已经分了房,让孩子或者其他人住在这里,有的是转租给别人了等等,有很多都不是自己住,而是转租给别人。
还有一个法律来源是宪法,宪法的法律来源是非常晚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观,甚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再看权证,这是民国时期长沙市区的土地所有权状,在取得这个权状或者旧证换新证之前,先要填写一份土地注册的声请书,然后再发土地状,这就是一份北平的声请书。
也不应该从种种名目的拆迁里获取这种改善,相关居民不能通过拆他人没归还的私宅一步登天,而是应通过原工作单位欠他们的住房。这次她很快就讲完了,比她自己预想的要快。
最高法院已经把这话说了,但很多地方上不执行,社会上好多人也不知道,认为这个事情跟我没关系。李炜光:我对这一点有一点疑问,我们的宪法和法律上都没有找到这样非常明晰和明确的承认居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
文章发布:2025-04-05 04: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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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对房和地是区分开的,他有这样的设想,这是在1949年,还没开大会的时候就有这么一个想法。
索嘎